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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保险信息化基础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文章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王和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

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的任务。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具体目标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为实现这一目标,保险业要进一步加强保险信息化,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为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支持与保障,另一方面为全方位服务社会变革与经济转型提供基础并创造条件。因此,保险业应高度重视,系统思维,加强协同,加大投入,夯实基础,搭建平台,培育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的能力。

  一)保险信息化基础建设面临的形势与环境

  保险信息化基础主要包括各类风险数据库、交易平台、信用体系以及服务支持体系等。从发达保险市场看,完善的基础设施既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现代保险业的重要标志。面向未来,经济大调整、社会大变革、技术大创新、市场大竞争将成为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保险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特别关注外部形势和环境的变化。

  首先,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生命科学和认知科学为代表的科技进步,将从根本上改变行业经营的外部和基础环境,互联网,特别是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将改变传统保险业经营方式的效率和可能;大数据将改变风险解释和管理的基础,特别是保险精算的理论和技术;区块链将重构保险,尤其是作为保险存在的基础:信用;生命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基因检测和细胞治疗技术的出现,将改变生命表的数据基础;认知科学的突破,将对风险认知和财富管理带来根本性的改变。这一切均可能导致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发生质的变化,继而推动保险商业模式的变革,甚至带来迭代式进步。

  其次,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构建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保险业将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从改革的视角看,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使其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同时,医疗和养老体制改革均为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需要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需要保险业跳出传统行业定式思维的局限,全面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转型发展保驾护航,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和视角创新发展理念,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随着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和复杂化,风险的传导和蔓延,系统性风险日益增加,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面向未来,保险不仅要从传统风险的视角发挥损失补偿和财富管理的职能,更需要从商业可持续的视角,为社会和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和预期管理,因此,需要构建全新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与此同时,行业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也面临的严峻的挑战,“偿二代”为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制度的落实,需要全面提升数据和技术基础能力。

  第四,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力量推动下,信息的民主和交易自主将成为潮流,保险的交易与服务将从传统的以产品为核心的“点时代”,逐步地向价值链的“链时代”、场景的“景时代”和生态圈的“圈时代”过渡,并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时代,客户体验将成为行业和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领域,就保险而言,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核心诉求,相互保险的回归将催化“自保险时代”的到来。保险业要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鼓励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销售渠道、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夯实行业经营的数据基础

  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业的数据属性,同时,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变革时代,更加透彻的感知、更加全面的互联互通和更加深入的智能化趋势将推动“世界的数字化”和“数字化的世界”时代的到来。保险业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着眼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立足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全面梳理行业数据工作的总体思路,科学规划数据工作的发展方向与任务,切实提升行业管理和利用数据的能力,尤其是基于数据挖掘的价值创造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发展行业。同时,加强行业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快行业风险数据库、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共享平台、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高度关注数据的基础工作。要高度关注保险标准化改革工作,按照《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体制,构建“监管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保险标准化工作新格局。进一步优化保险标准体系的结构与分类,按照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的标准框架不断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推广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构建,使标准成为对保险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的“硬约束”。同时,构建完善保险行业标准化信息对外发布、交流、共享平台。

  二是要高度关注数据科学领域的变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特别是应运而生的“算法时代”,将推动认知科学和预测科学的革命性变化,并将从根本上改变保险经营的外部和基础环境。面向未来,保险业不仅要关注损失数据,更要关注风险数据;不仅要关注内部数据,更要关注外部数据;不仅要关注结构性数据,更要关注非结构数据;不仅要关注数据质量,更要关注数据维度;不仅要关注历史数据,更要关注实时和动态数据;不仅要关注数据标准,更要关注语义技术。与此同时,行业需要进一步提升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培养数据工程师和科学家队伍。

  三是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构建“行业数据库”。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经营的“大数据”属性,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保险公司数据工作的“单打独斗”时代已经过去,从内部看,行业需要数据共享,确保整体经营的稳定,为创新提供基础数据;从外部看,行业需要协同行动,形成行业合力,确保数据社会的地位。面向未来,首先,要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的基础数据库,不仅实现行业共享,更能够与相关行业互通,为科学定价奠定基础;其次,要关注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交强险制度改革等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如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费率表、意外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等项目;第三,要从发挥行业社会管理功能的角度出发,利用行业特点和优势,建立以“零整比”为代表的车型数据库。第四,要建立行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体系,以及相关数据和作业标准,有效防止“数据黑洞”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五,推动保险产品自主注册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保险服务,健全产品监管事后抽查和产品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行业运行的交易平台

  现代金融交易的本质是“价值数据”交换。互联网技术,一方面给这种交换提供了全新的可能,并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也给这种交换带来了全新的风险,并大大提高了交易风险管控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从社会风险管理,特别是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视角,还是从行业和企业风险管理的视角,均需要高度关注交易风险管理问题,而构建行业统一和公开的交易平台是重要基础,同时,区块链,特别是联盟链技术,为打造更加高效和安全的交易环境提供了可能。面向未来,行业要逐步搭建一套全面准确、运行稳定、功能完善、统一集中的行业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为政府服务、为市场服务、为客户服务”的保险业重大基础设施平台。

  一是要全面构建行业的运行与交易的制度框架。无论是从国际先进实践看,还是从我国银行和证券行业看,建立行业的统一数据平台是大势所趋,如银行和证券业,已经建立了中证登、中债登和银联等行业信息平台。为此,要在认真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完成我国保险业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明确行业平台与企业平台的关系,同时,清晰界定各类行业组织的职责边界。监管部门要发挥指导和引导作用,重点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成为兼具自治管理与运营服务的行业公共平台。

  二是要全面构建行业的数据管理和交互平台。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全国新一代车险信息平台”,发挥其在车险经营,特别是在商业车险改革、交强险和车船税代扣代缴方面的作用,将其打造成为行业性的实时生产支持平台。同时,完善保险市场运行和治理的基础性机制安排,要全面启动并加快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行业数据资源的统筹治理,用大数据技术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将为保险业源源不断注入活力,在引领行业创新和转型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要积极探索行业交易公共平台建设。要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以上海保险交易所为试点,探索建立创新型、智慧型的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和保险运营基础平台,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建立我国保险要素交易与流动平台,特别是为偿付能力的流动性管理开展制度和技术探索,为行业风险治理和效率提升,提供全新思路、模式和路径。保险交易所本质上是一种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制度创新,能够重构保险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制度效应,从而创造市场和促进发展。交易所通常包括统一的要素、同类交易所一般遵循一致的运行规律,但从全球实践来看,保险交易所存在多种模式。我国保险交易所建设应当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从破解难题和培育能力的角度出发,为创新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市场建设与管理。再保险是现代保险的重要组成,也是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要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行业数据平台、灾害管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行业数据经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不仅供给主体相对少,更重要的是对直接保险业务稳定、创新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再保险中心,进一步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尤其是对境外再保险机构的资质认证,防范经营风险。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一方面能够吸引境内社会资本以及境外再保险人在华设立再保险公司,满足我国保险稳定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强化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增进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再者,能够引入国际先进的再保险技术和服务,吸引国际高端再保险人才,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结合我国保险的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共保体,在不断完善我国“核共体”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首个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区域性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共同体实践,将其打造成为行业分散风险、协同行动和技术创新的平台。最后,要高度关注科技,特别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对提升再保险市场效率,包括重构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商业模式的创新应用。

  五是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动保险资产集中登记交易平台建设。自2012年起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拓宽了投资范围和领域,特别是针对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产品创新,对接融资项目,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与此同时,推动了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产品的发行方式由备案制向注册制的转型,成立了产品注册中心,制订了一套注册标准、流程等业务规则,实行集中注册登记的产品发行机制。建立保险行业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交易系统,完善交易流通机制,实现资管产品的集中登记以及到相关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要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资产托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此外,要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设成自律的平台、创新发展的平台、沟通交流的平台,搭建起监管和市场的桥梁,实现监管、协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是建立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为代表的行业投资平台。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保险资金配置更加多元,风险得到分散,收益明显提升,并有力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于2015年6月成立,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规模为3000亿元,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并以股权、债权方式开展直接投资或作为母基金投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等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大项目等。进一步发挥“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的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的模式,打通保险资产端和负债端,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信息安全的控制平台

  2008年的金融危机再次警醒人们,金融领域的安全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同时,随着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尽管金融危机之后,国际和各国监管部门均强化了风险控制手段,但金融领域的安全形势依然不让乐观。传统风险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互联网和大数据带来的新风险接踵而来,特别是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在给金融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行业带来的巨大的风险隐患。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保险业的风险防控面临更高的标准和更大的挑战,需要从理念、制度和技术等层面入手,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

  一是进一步强化全行业的风险意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审慎经营的意识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还不强,覆盖全流程、全业务的风险管控机制还不完善,有的公司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甚至风险事件多发易发。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涵盖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化解的全方位风险监管制度还需要不断健全,风险的持续监测、实时控制和动态管理能力还需要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二是推进保险机构信息化治理体系建设,大力提升保险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完善IT 治理机制,制定大数据条件下的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规则和数据安全规则,实现大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等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健全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重视大数据时代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保险行业的数据利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监管部门数据开放要坚持风险可控、循序渐进原则,研究建立监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监管数据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监测和外部渗透性测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全行业数据灾备中心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三是构建更加科学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实施对重点风险的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强化风险的量化分析,全面科学地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窗口指导、风险质询,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督促市场主体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强化并丰富保险保障基金的行业风险管理职能,探索开展风险监测业务的核心体系及相关机制。

  四是推动打破汽车维修及配件的垄断。发挥保险行业的专业和职能作用,继续完善“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和制度建设,逐步扩展车型和配件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制造和维修业的进步。同时,为车险定价和理赔奠定数据基础。 推动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建立被保险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发挥车险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升车辆安全性等方面的作用。

  五是进一步强化再保险,特别是跨境再保险的监管,防范系统性跨境风险。2015年,全球共有468 家再保险接受人和134 家再保险经纪人进行有效登记。开发再保险监管系统,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纳入监管,全面落实《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各项规定,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以及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

  六是高度重视并协同推动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国际经验,欺诈一般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左右,同时,车险是保险欺诈犯罪的“重灾区”。2014 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侦局密切合作,依托车险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和数据挖掘,分析疑似欺诈线索,在多个地区开展反保险欺诈“安宁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险行业应继续强化与公安部联合协作、联合执法、信息互享、交流互训等“两联两互”工作,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的长效机制,组织保险业实施反欺诈数据规范,同时,进一步加大跨公司、跨地域和跨领域的数据共享,特别整合社会公共数据,夯实运用信息技术打击保险欺诈的数据基础。此外,要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理赔服务、反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服务与监管基础

  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特征,同时,保险属于射悻合同,因此,保险业的消费者保护具有其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以更高的标准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保险监管的重点是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既是社会稳定和行业安全的基础,也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中国保监会在金融监管部门中,率先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率先开通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率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此外,率先建立了行业自救制度,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建立了行业风险监测体系,成功地处置了一系列行业风险。截止2017年,基金余额已突破900亿元,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筑起了一道重要屏障。保险行业要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利用,加强信息披露,严格要求保险机构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透明度监管,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考评、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者信心指数测评,并将评价和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提升监管效率,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要建立保险服务评价体系是适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和推动保险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监管机构为民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促进公司加强和改进服务水平。细化保险服务评价流程,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标准,加强保险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制度体系建设,更好地引导保险消费预期,及时监测和预警行业声誉风险。

  二是加快推进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保单登记工作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关系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也是风险防控的重大基础工程。保单登记平台的建立将有利于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保险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保险行业要逐步搭建一套全面准确、运行稳定、功能完善、统一集中的行业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为政府服务、为市场服务、为客户服务”的保险业重大基础设施平台。同时,要完善并丰富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功能较为全面的数据分析平台,进一步扩大保单登记范围,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度和全面性。推动研发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与管理系统,提高产品监管水平。加强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建设,实施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建立产品注册平台和数据库,实现自主、在线、实时产品注册。

  三是加强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以保险功能服务为核心和以风险监测为核心的两大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实施保险业内数据开放共享功能。同时,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提供全过程、跟踪式的行政许可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再者,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加快建设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保险机构与社保平台、身份识别系统的数据对接。同时,实现商业保险信息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为大病保险提出技术支持。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四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落实“偿二代”信息披露要求,通过提高透明度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修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意外险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报等主管报刊舆论宣传作用,加强新媒体建设,提高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水平。落实《中国保监会舆情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声誉风险监管工作。

  保险,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信息化产业”。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给保险业带来不仅有机遇,更有挑战。但无论是把握机遇,还是面对挑战,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基础建设至关重要,它不仅需要行业的集体共识,更需要行业的共同努力。(来源:和讯保险)

  作者简介:王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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