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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新课题——信用保险


文章作者:赵景涛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简称为《意见》),其中,“第十四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受到各界广泛关注。虽然具体细节仍在酝酿中,但敏感的保险公司已然嗅到了商机。尽管如此,2008年美国爆发的由次贷风险引起的金融危机仍历历在目,这个商机所隐含的风险却又让保险公司不免有些望而生畏。在笔者看来,积极布局,斟酌产品,谨慎开展,提前防范,保险公司依然能够在这个商机中回旋有度。

信用保险属于信用衍生品的一种。国际市场的信用衍生品可分为三类:基础信用衍生品、结构化产品和指数信用衍生品。其中基础衍生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总收益互换(TRS)、信用价差期权(CSO)等。CDS与CLN由保单演化而来,银行为债务或借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以期改善资产负债情况,从而产生了该种类的信用衍生品。自出现以来,该产品迅速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富创新意义的金融产品之一。《意见》中关于信用保险业务的内容,意在开启中国版的CDS与CLN,以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从当前传统的、静态的风险管理方式转变为主动的、动态的风险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的刚性兑付逐渐被打破,这从客观上为中国版的“CDS”创造了条件,同时伴随着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深化,保险公司在参与此类相关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地提升自身融资与风险控制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从已有的欧美国家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除了可以利用信用保险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效对冲信用风险以外,还可以通过此项业务盈利。当然,要想同时获得帮助其他金融机构对冲信用风险与自我盈利的效果,保险公司仍需谨慎防范风险。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通过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提前做好防御工作以防范信用风险。保险公司推出的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是复制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特征。但对于标的资产而言,除包含信用风险之外,还捆绑了多种其它特征,如资金占用、市场风险、债务人关系等。由于信用保险产品作为游离于标的资产之外的独立交易的合约,能够实现信用风险与标的资产其他特征的非捆绑化。因此,在开展此类业务时,识别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就成为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通过与持有标的资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并且结合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来充分识别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标的资产信用风险。

其次,保险公司也可能是信用保险产品的买方,对于信用保险金融衍生品而言,风险可以来源于交易对手的高杠杆操作。因此,当保险公司作为买方时,利用抵押品和头寸管理等方法是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重要投资策略,能够发挥制约交易对手高杠杆率的功能。

再次,保险公司通过信用保险为债券承保的风险,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债券的相异之处在于,信用保险还包含着道德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购买信用保险前,为降低债务的信用风险,通常利用他们的私人信息对债务人进行监督。然而,一旦购买信用保险,信用风险即被转移,这时银行等机构就会缺乏监督借款者的激励。从当前债券规模来看,推出信用保险势必会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稳定现金流,但是同时也可能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联合第三方评级机构,研究建立信用保险的评级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日后信用保险市场的“保单交易”建立价格基础。

最后,保险公司仍需注意防范CDS的投机风险。雷曼兄弟、AIG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说明过度的投机风险可以使顶级的金融机构顷刻崩溃。当然,就此类风险而言,还需要监管部门成立中央清算机构,限制清算会员的风险敞口。不过我国还处于中国版“CDS”的筹划阶段,清算方式也在酝酿之中,若保险公司能积极参与中国版“CDS”的筹划过程,从保险的视角建言献策,有利于日后在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时防范CDS的投机风险。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虽然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房地产相关债务的违约,但美国的信用衍生品在传播危机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最大的保险公司AIG就曾深受其害。当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中违约事件逐渐增多。截至2016年4月底,已有11个债券发行主体共计22只债券发生违约事件,债务总额接近百亿。从企业性质来看,民企、央企和国企均有违约。债券市场正在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评级下调潮。债券市场上的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债券违约风险正在提高。因此保险公司开发信用保险产品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信用保险,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稳定金融市场的功能,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但是仍然需要稳步谨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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