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3·15保险公司特色服务风采展  >>  文章内容

百年人寿廊坊中心支公司:远离保险欺诈,守护美好生活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

保险欺诈定义: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反保险欺诈指引》

保险欺诈形式

1、 逆选择投保

存在严重不如实告知事项;利用保险公司的核保漏洞躲避生存调查、体检等风控措施等。

2、欺诈性投保

短期内投保高额保险,针对某类特定风险;利用网络等简易方式投保等。

3、虚构保险事故

伪造事故,谎报险情,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等。

4、夸大保险事故

通过变造、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等方式虚增医疗费金额或虚报伤残等级来夸大损失数额。

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经由投保人或被保人设计、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

保险欺诈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实施保险欺诈活动人员将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反保险欺诈举报渠道

如您发现身边的保险欺诈线索或者遇到欺诈或者怀疑遇到欺诈时,请及时通过如下渠道向我们反馈:

1. 电话形式:95542

2. 电子邮件:aeon-fqz@aeonlife.com.cn


0


上一篇:百年人寿河北分公司开展“消保在身边之特殊群体宣教”活动
下一篇:百年人寿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护自身利益
 
友情链接
关于协会
会员单位
会员服务
资讯中心
行业规范
消费者服务
领导介绍
会员资讯
 
大 事 记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您是本站第 个访客 今日第 个访客
冀ICP备1301728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12号